银行卡纠纷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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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支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新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5321民初1260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支行。住所地:新兴县********。 负责人:梁兴志,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仕广,广东众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倩,广东众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支行与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余洁玲 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甘明艳 |
裁判日期 | 2020-07-21 |
发布日期 | 2020-08-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