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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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被申请人邢国栋所有的,坐落于河北省三河市燕郊镇嘉都项目-嘉都茂晟街房屋一处,期限三年; 二、查封担保人**、周某某共同共有的,坐落于东安区环龙湾小区的房屋一处,期限三年; 三、查封担保人**所有的,车牌号黑CXXXX8白色揽驰小型越野客车一辆,期限二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07-14 |
发布日期 | 2020-08-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