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和平支行
哈尔滨呼兰瑞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和平支行与被告***、哈尔滨呼兰瑞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和平支行借款本金54551.54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和平支行借款利息、罚息、复利(自2015年2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实际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利息、罚息、复利);

四、被告哈尔滨呼兰瑞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和平支行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4元、公告费560元(原告均已预交),均由被告***、被告***、被告哈尔滨呼兰瑞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和平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0
发布日期 2019-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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