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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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51000元及借款期限内的利息24000元,逾期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起算时间和金额分别为:2018年4月2日起,金额10000元;2018年7月2日起,金额35000元;2018年10月2日起,金额35000元;2018年12月2日起,金额55000元,2019年3月1日起,金额16000元。 该款在本判决书生效后15日内付清。(自觉履行的,将款汇入中国银行有限公司东安县支行账号为:5924-7074-7864的东安县人民法院执行案款专户。)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4200元及公告费560元,由原告***负担512元,由被告***负担诉讼费3688元及公告费5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03 |
发布日期 | 2020-08-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