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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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元; 二、被告***自2020年6月3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的标准向原告***支付本金1000元的借款利息;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4元,减半收取计232元,由被告***负担32元,原告***负担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09 |
发布日期 | 2020-08-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