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干县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院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干县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2432.96元、利息142.66元、逾期还款违约金77.06元,合计2652.68元。(已算至2019年9月17日,此后被告仍应按照信用卡领用约定计付利息至还清之日止)。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元,减半收取计2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3-12
发布日期 2020-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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