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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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聂建国应偿还原告***借款60000元及利息34800元(以本金60000元,按月利率2%计息,自2017年12月23日计算至2020年5月23日止),之后利息照算直至借款还清之日止,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170元,减半收取108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聂建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发布日期 | 2020-08-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