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支付原告***货款计21664元,此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计341.6元,减半收取计170.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按规定向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户名: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4×××29,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抚州抚河支行,款项:上诉费),自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义务人未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立案庭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不予受理。

裁判日期 2020-04-22
发布日期 2020-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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