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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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宏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北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北支行本金人民币65,283.84元,利息、滞纳金38,717.03元(此款为截止2019年4月2日的利息、滞纳金),之后的利息、滞纳金依照约定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 上述款项,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沈阳宏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及滞纳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80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