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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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社会保险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668元; 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被告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0 |
发布日期 | 2020-08-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