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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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喀什兴和鼎盛工程建设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莎车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喀什兴和鼎盛工程建设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莎车县恒晟建材有限公司商砼款764220元(柒拾陆万肆仟贰佰贰拾元整); 二、被告喀什兴和鼎盛工程建设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原告莎车县恒晟建材有限公司超期时限利息156440元(壹拾伍万陆仟肆佰肆拾元整); 第一、二项合计920660元(玖拾贰万零陆佰陆拾元整)。 本案案件受理费6503.3元,由被告喀什兴和鼎盛工程建设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判决生效后,被告未按本判决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05 |
发布日期 | 2020-08-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