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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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莎车携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莎车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莎车携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当给付原告***、***人工工资78370元(柒万捌仟叁佰柒拾元整); 本案案件受理费879.63元,由被告莎车携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 判决生效后,被告未按本判决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18 |
发布日期 | 2020-08-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