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莎车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0400元(叁万零肆佰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1.25元(原告已缴纳),由被告***承担300元,原告***承担21.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13
发布日期 2020-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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