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沈阳科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沈阳爱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爱地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沈阳爱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沈阳科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 被告沈阳爱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沈阳科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借款利息(计息方法:以本金1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借款之日2015年12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沈阳爱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沈阳科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