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沈阳嘉铭置业有限公司 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新民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嘉铭置业有限公司代偿的贷款7,719.59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嘉铭置业有限公司代偿贷款的利息损失(以2,21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30日起、以2,137.17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31日起、以1,164.03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9日起、以2,208.39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8日起,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沈阳嘉铭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0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