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铁十九局集团(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北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被告于2016年12月2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履行期限即时届满; 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北支行本金人民币387,369.03元,利息46,557.07元和罚息(自2017年6月15日至2019年11月21日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以及自2019年11月22日起至义务人实际履行义务之日止,依照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此款义务人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日内履行完毕; 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北支行对被告***抵押的位于沈北新区蒲新路9-28号1-24-1,面积115.61平方米的房屋享有执行受偿权; 四、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562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