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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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榆县鸿兴镇刘四农机配件商店 白城市东风多种机械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通榆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通榆县鸿兴镇刘四农机配件商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白城市东风多种机械厂货款16420元。 二、驳回原告白城市东风多种机械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元,由被告通榆县鸿兴镇刘四农机配件商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9 |
发布日期 | 2020-08-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