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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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榆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通榆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借款人民币29530.00元,并从2017年3月28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约定利率支付此款利息。 二、被告***、***、***、***对以上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8.00元,公告费560.00元,由六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1 |
发布日期 | 2020-08-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