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州晖宏场地租赁有限公司
广州市珀富实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广州晖宏场地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2018年9月15日至2020年3月14日的租金125316元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均以每月尚欠租金为本金,按当月最后日的次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其中2018年9月15日至2019年8月19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的标准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参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广州市珀富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广州晖宏场地租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72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均由被告广州晖宏场地租赁有限公司、广州市珀富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20
发布日期 2020-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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