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粤0391民初359号 原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法定代表人:林真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鸣赞,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原告诉称:2019年12月21日,被告***驾驶号牌为浙J×××××的小轿车驶经前海合作区港城路路口时,未避让正在骑行电动自行车通过斑马线的原告***,致使两车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事故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驾驶的浙J×××××小轿车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公司投保,其应对原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的损失4719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公司于2010年4月12日前一次性向原告***支付交通事故赔偿金4719元,上述款项直接支付至原告指定的银行帐户内(户名:***,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前海分行,账号:62×××26); 二、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由原告缴纳),由原告***负担。上述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云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刘思义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8-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