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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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曲阜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曲阜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881执796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曲阜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朱勇,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生,居民身 份证号码***,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曲阜市人民法院作出的 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 执行人 ***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 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3 3155_156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69946.61元,冻结期限为 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孔涛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史磊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8-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