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50000元,并由被告***支付原告***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其中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王建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20
发布日期 2020-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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