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荣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321民初66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荣县旭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荣县水务局,住***。 负责人:祝小虎,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朝勇,四川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荣县水务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刁艳 人民陪审员周哮笑 人民陪审员易英 二零二零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甘雪 |
| 裁判日期 | 2020-07-01 |
| 发布日期 | 2020-08-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