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8-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321民初66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荣县旭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荣县水务局,住***。

负责人:祝小虎,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朝勇,四川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荣县水务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刁艳

人民陪审员周哮笑

人民陪审员易英

二零二零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甘雪

裁判日期 2020-07-01
发布日期 2020-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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