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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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宜宾市南溪区和鑫页岩机砖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空心转款183041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为:截止于2020年1月7日的利息金额为259260.95元(以本金212866元为基数,从2014年5月14日起至2014年10月6日止,以月利率2%为标准进行计算的利息金额为20151.31元;以本金283041元为基数,从2014年10月7日起至2015年2月16日止,以月利率2%为标准进行计算的利息金额为24341.53元;以本金183041元为基数,从2015年2月17日起至2020年1月7日止,以月利率2%为标准进行计算的利息金额为214768.11元);以本金183041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以月利率2%为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货款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38元,减半收取计4319元,由原告***负担1526元,被告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79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15 |
发布日期 | 2020-08-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