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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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建鸿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建鸿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7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为:以本金47000元为基数,从2013年11月1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以年利率4.9%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2元,减半收取计666元,由被告***负担(诉讼费用已由原告中建鸿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被告***在偿还原告本息时,一并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2 |
发布日期 | 2020-08-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