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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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2020)川1503民初342号民事判决; 二、***、林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王虎偿还借款本金392471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本金392471元为基数,从2017年8月23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进行计算。2020年1月偿还的20000元,在利息中予以扣除); 三、驳回王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为36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074元,合计11724元,由上诉人***、林涛负担10000元,由被上诉人王虎负担1724元。一审案件受理费王虎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林涛已预交,双方均表示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因此品迭后由***、林涛将应由其负担的部分合计1926元径行支付王虎。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7-21 |
发布日期 | 2020-08-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