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偿还截止2017年8月9日的贷款本金150000元、利息561.88元、逾期利息2990.61元、复利37.07元,上述共计153589.5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371元,由二被告承担。因原告已预交,故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6-21 |
| 发布日期 | 2019-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