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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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借款本金280000元,并自2019年3月20日起,以28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计付利息,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律师费损失43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59元,减半收取计3179.5元,由***、***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7 |
发布日期 | 2020-08-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