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行唐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并自2019年12月4日起按年利率24%负担借款的利息,至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300元并提交缴费收据原件(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或者缓减免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08-05
发布日期 2020-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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