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丘县支行
内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摩托城储蓄所
内丘县九方小麦种植专业合作社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内邱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171801元,汇入***在内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摩托城储蓄所的账户,卡号为62×××81;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36元,减半收取计1868元,诉讼财产保全费1630元,共计3498元,由被告***负担(汇入内邱县人民法院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丘县支行的账户,账号为:50×××19)。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20
发布日期 2020-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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