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辽宁盛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沈阳市东陵精细化学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沈阳市东陵精细化学有限公司财产损失3283.22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沈阳市东陵精细化学有限公司鉴定费2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向原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沈阳市东陵精细化学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被告各承担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0-2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