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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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928民初330号 原告***,****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 被告:***,****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现住包头市。 原告原告赵博诉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自行解决处理为由,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赵博负担。 审判员卢淑娟 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安琪 |
裁判日期 | 2020-07-20 |
发布日期 | 2020-08-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