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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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沈阳地铁巴士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沈阳地铁巴士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200元; 二、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及牙齿治疗费22419.53元; 三、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护理费2166元; 四、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交通费300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沈阳地铁巴士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4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