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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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山东文正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青州江山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机动车损失保险金1681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收款人:***;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工商青州开发区支行;账号:62×××34);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19元,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负担1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个人上诉的,应同时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单位上诉的,应同时提交加盖公章的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分别预交相应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