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山东文正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青州江山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机动车损失保险金1681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收款人:***;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工商青州开发区支行;账号:62×××34);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19元,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负担1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个人上诉的,应同时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单位上诉的,应同时提交加盖公章的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分别预交相应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0
发布日期 2019-12-27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