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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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肥东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530000元,并分别自2012年4月5日、4月15日、5月10日起,以借款数额200000元、200000元和130000元为基数,均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款清时止(扣除已支付的利息2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390元,减半收取计9195元,由原告负担1195元,被告负担8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15 |
发布日期 | 2020-08-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