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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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涡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位于涡阳县北侧和润景城房产一套(证号:第3063176),查封期限为三年。 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位于S202线西侧金博商城房产一套(证号:房地权证涡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三、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存款2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财产保全费1520元,由申请人***预交。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7-30 |
发布日期 | 2020-08-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