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城东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元;

二、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900元(以1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9年1月1日起暂计至2019年12月31日,余息计至被告偿清借款之日止)。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98元,公告费7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98元(受理费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5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城东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08-03
发布日期 2020-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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