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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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五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责任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衫、***、***等车辆损失500元;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险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衫、***、***等车辆损失30000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衫、***、***等车辆损失1486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衫、***、***负担683元,由被告***负担123.5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负担343.5元;评估费7000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5-30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