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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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 河北正唐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大名县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大名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利宝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在其承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下赔偿原告***损失共计67079.09元; 二、被告利宝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财产损失1903元; 三、被告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在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53401.51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列第一、二、三项判决内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52元,减半收取1576元,保全费620元,原告负担311元,被告***负担18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