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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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润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光控君澜(重庆)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杭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重庆千思酒店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光控君澜(重庆)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租金13905.69元。 二、被告光控君澜(重庆)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的滞纳金(滞纳金的计算方式:以13905.69元为基数,从2020年2月2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130%计算,直至租金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光控君澜(重庆)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违约金24301.2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422元,被告光控君澜(重庆)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13 |
发布日期 | 2020-08-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