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支付令督促程序(支付令)支付令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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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支付令 |
法院 |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文书内容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支付令 (2020)渝0243民督2号 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苗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均,重庆才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浩宇,重庆才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苗族,住***。 申请人***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2017年5月至6月,被申请人以自然人身份在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黔龙阳光国际工地承包工程,后雇请申请人前去做工,工程完工后,经结算被申请人尚欠劳务费5920元未支付。2020年3月1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欠***工资(黔龙阳光国际三期14#15#16#楼水电安装),2017年5月20.6天×200元/天=4120元,6月9天×200元/天=1800元,合计5920元,落款人:***。被申请人至今未支付,故向贵院申请支付令,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上述工资。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工资5920元。 申请费16.66元(申请人***已预交16.66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刘宇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何乐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8-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