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张海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偿还原告***欠款本金50,000元,并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20日始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0‰计息,向原告***支付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6元减半收取698元,由被告张海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执行申请期限的告知:

当事人在规定的限期内必须履行义务,如未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执行。

裁判日期 2020-07-21
发布日期 2020-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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