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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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排除妨害纠纷 |
法院 |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1102民初2878号 原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农民,住***。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农民,住***。 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经审查,原告***并未就本案中涉案土地签订承包合同,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无证据证明原告***取得了本案涉案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贠旭明 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朱大伟 |
裁判日期 | 2020-07-23 |
发布日期 | 2020-08-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