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7民申3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肃南县人,现住甘州。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肃南县人,现住甘州,系***大哥。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肃南县人,住***。 以上三再审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肃南县人,现住甘州。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河北省府城县人,现住甘州。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甘州区人法院(2018)甘0702民初7210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9)甘07民终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一)、(二)、(六)项及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请求撤销(2018)甘0702民初7210号民事判决、(2019)甘07民终48号民事裁定,并依法重新审理。事实和理由,1、本案借款和还款主要事实不清,原审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现有新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原审所主张的下欠欠款及利息中,已有10万元已经偿付,且因为该新证据的出现本案不受再审申请于判决生效后6个月内提出的时间限制;2、***、***与***在涉案借款之前发生素不相识,***在一审时提交的四份借据及***、***出具的两份承诺书,都是在***的胁迫下书写,并不是***、***真实意思的表示;3、***二审撤诉系***诱骗所致,并不是其真实意思,而且***暴利讨债的方式及将***名下的房屋据为己有已涉嫌刑事犯罪。 ***、***、***提交,2014年9月2月常智伟银行存单复印件一份,拟证明***所主张的下欠借款及利息中,已有10万元其已经偿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本案中,(2019)甘07民终48号民事裁定已于2019年2月21日起生效,***、***、***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的申请再审已超过上述法律规定的再审申请期限,且***、***、***提交的银行存单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亦不属于新证据的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芝琴 审判员 郭永旺 审判员 俞 军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朱芸芳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8-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