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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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西安康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雷凤云和第三人***共同偿还原告张龙人民币2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雷凤云和第三人***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预交上诉费4300元,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6-18 |
发布日期 | 2020-08-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