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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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泰州市海润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泰通(泰州)工业有限公司 泰州德通电气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泰通(泰州)工业有限公司、泰州德通电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泰州市海润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代偿款47198528.22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未付代偿款47198528.22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4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0%计算); 二、被告泰通(泰州)工业有限公司、泰州德通电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泰州市海润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律师费203900元; 三、被告***、***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认的被告泰通(泰州)工业有限公司、泰州德通电气有限公司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被告泰通(泰州)工业有限公司、泰州德通电气有限公司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78812元,由诸被告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交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1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