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泰州市宝马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泰州市百旺经贸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泰州市百旺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借款本金10938671.59元、利息99541.91元(截止2019年3月22日)及自2019年3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并承担律师代理费391064元。 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有权以抵押人***、***提供抵押的位于泰州市海陵区的房地产依法处置并在抵押设定的权利金额范围内优先清偿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款项。 三、被告***、***、泰州市宝马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泰州市百旺经贸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0376元,由诸被告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交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