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08-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孝岗镇西平龙义村房屋(房产证号:赣(2016)东乡县不动产权第0000173号,建筑面积253.22㎡),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被执行人承担责任。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义务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它行为。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2020-06-18
发布日期 2020-08-18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