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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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孝岗镇西平龙义村房屋(房产证号:赣(2016)东乡县不动产权第0000173号,建筑面积253.22㎡),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被执行人承担责任。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义务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它行为。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裁判日期 | 2020-06-18 |
发布日期 | 2020-08-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