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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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齐鲁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 淄博鲁龙物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7678.03元(该款直接支付至***在中国银行青岛秦岭路支行62×××43账户中)。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32元,减半收取366元(***已交纳713元,因***变更了诉讼请求,本院退还347元),***承担291元,人民保险公司承担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6-05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