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昌吉市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昌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361896.23元及利息30082元,合计:391978.23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保全费2620元; 三、被告昌吉市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380元,由被告***负担7219元,由原告***负担16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若超过法定期限不提出申请执行的,本院则依法不予受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7-02 |
| 发布日期 | 2020-08-18 |